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諮詢問答集
詳細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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諮詢類別:
法規
諮詢日期:
10/22/2021 10:22:00
閱讀次數:
711
諮詢內容:
1.專業應變人員與毒管專責人員是否可為同一人?
2.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何時生效?
3.未依規定登載等級及人數,會有何罰則?
回覆內容:
1.依據「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」第6條規定,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環境保護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(任)人員或從事其他與環境保護、化學物質管理無關之工作;因專業應變人員屬環境保護法規以內所定,故專業應變人員與毒管專責人員可為同一人。
2.依據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」第17條規定,相關運作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,將符合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專業應變人員訓練合格人數及等級,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。本辦法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,相關運作人應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登載專業應變人員。
3.依據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」第24條規定,相關運作人一年內二次未依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等級及人數登載者,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十三款規定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限期改善;屆期未完成改善者,得命其停工或停業;必要時,並得勒令歇業、撤銷、廢止登記或撤銷、廢止其許可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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